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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,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得設縣轄市,彰化員林與苗栗頭份符合標準。
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下午初審通過「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草案」,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,且工商業發達、自治財源充裕、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英文單字記憶法基礎英文之地區,得設縣轄市。

換言之,人口聚居的人數標準從現行「十五萬到五十萬」降為「十萬到五十萬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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